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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5号)
  • 2016-12-04 08:06:13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5

 

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HGPE1A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环保工业区工业一路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若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823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抽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691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3169号显示,你厂外排污水中的大肠杆菌群数24000,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10000,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6823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广海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立即停止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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