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76913130X
住所:台山市台城仁孝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蔡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保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有机废水处理单元还在养菌,江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J0721004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CODcr为16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染污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100mg/L,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6年7月20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16年8月10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江门市环境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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