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6〕50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在2016年7月20日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中,江门市环保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抽取水样监测。现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7721003号,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的CODcr和总氮指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一、 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废水治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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