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6〕48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线路板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年产100万平方米线路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线路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的要求,于2016年9月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尽快完成废水处理站调试,确保试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经治理设施收集处理达标后才能向外排放,并明确废水处理站标识及废水排放口标识牌。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建设反渗透中水回用系统,并安装中水回用流量计,确保回用率。
三、生产车间现配套2套酸雾塔和1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但仍有部分丝印车间及设备未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酸雾未能有效完全收集;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完全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口设置标识牌。
三、加强原料堆场的管理,主要原辅材料均采取封闭或半封闭堆棚堆放;危险废物堆放场所要设置防盗等措施。
四、项目排污口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完成联网及验收工作。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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