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6〕46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中顺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车间刨木工序原有粉尘收集设施已损坏,未及时维护,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自由扩散;
2、部分废油漆罐未放置在危险废物堆放场所,露天堆放在厂内;
3、危废已暂存超过一年未转移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1、维护好刨木机收尘设施,确保刨木机产生的粉尘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排放;
2、废油漆罐等危险废物须存放在规范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严禁随意露天堆放;
3、尽快按要求转移处置所暂存的危险废物。
上述各项整改措施必须于2016年8月23日前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汇报我局监察大队。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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