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6〕4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浩昌阻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胶合板和木制品加工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胶合板和木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
二、于2016年8月9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5565877)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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