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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 (2021年第2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1-09 09:17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检测能力建设、设备试剂耗材采购等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医函〔2021〕152号)、《江门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江门市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卫防疫函〔2021〕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组草拟了《台山市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2021年第2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该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措施质量,现将《台山市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2021年第2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8日

  反馈方式:电子邮件反馈或网上反馈

  联系电话:0750-5559833

  电子邮箱:tsweijianju@jiangmen.gov.cn

  

台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医疗防控组

(代章)

2021年11月8日



台山市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2021年第2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新冠病毒检测及其他检测方式相关的能力建设、设备试剂耗材采购等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医函〔2021〕152 号)及《江门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江门市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卫防疫函〔2021〕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架构

  成立以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领导和市卫生健康局协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和市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卫生健康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和台山华济医院有关股室人员为专班专职人员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负责做好全市核酸检测各项工作(详见附件)。

  二、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做好全市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完善我市大规模核酸检测工作预案,在发生本土疫情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指导有关镇(街)有序开展核酸筛查;加强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的指导监督,提升“采、送、检、报”等各环节效率;负责指导各医疗机构加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建设和资金投入;推进检测设备、试剂等集中采购工作;对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提出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和机动支援工作;推进核酸检测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应用工作、核酸检测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牵头做好新冠病毒其他检测方式相关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能力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市科工商务局: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协助推进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设备、试剂、耗材等研发和生产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加快生产,满足检测需求。

  (三)市公安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场所及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

  (四)市财政局:落实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以外的新冠病毒检测费用结算工作。

  (五)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协调做好全市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完善我市大规模核酸检测工作预案,在发生本土疫情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指导有关镇(街)有序开展核酸筛查;加强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的指导监督,提升“采、送、检、报”等各环节效率;指导各医疗机构加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对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提出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和机动支援工作;牵头做好新冠病毒其他检测方式相关工作。

  (六)市医疗保障局:推进核酸检测相关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做好市内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检测费用结算工作。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其他检测相关设备、试剂、耗材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推进核酸检测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建设,做好核酸检测数据共享对接。

  (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承办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人民医院: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承办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台山华济医院:积极参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承办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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